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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师德师风学习宣传资料1

时间:2017-10-29 21:04:10 浏览:

一、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4.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二、2014年9月29日,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指出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即“红七条”):

1.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2010年5月7日,福建省教育工委、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和晋升、表彰奖励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对学生确立正确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4.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5.无故旷教或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的;

6.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违反教学纪律,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和社会实践事故的;

7.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的;

8.对学生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以教谋私,以考试分数等谋财、谋物、谋色,影响恶劣的;

10.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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