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自强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自立自强,努力创新、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强奖学金”由我院郑声滔教授捐资设立。
第三条 “自强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与奖励金额
第四条 “自强奖学金”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五条 “自强奖学金”奖励对象包括:
1.在科技文化创新中成绩优异者;
2.在团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学金获奖者同时参评“自强奖学金”,奖励金额与学校奖励金额相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若干名,每人1000元。
三、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请“自强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过任何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自强自立,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扎实工作、用于创新,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 申请“自强奖学金”的科技文化创新奖励必须同时具备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科技文化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九条 申请“自强奖学金”的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连续担任学生干部二年以上;
2.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成绩优异,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4.获得过院、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四、评选机构
第十条 “自强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院领导、教务科科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组成。团委(学工办)负责评选工作的初评,辅导员负责接受学生的申请和资格审查。
五、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自强奖学金”评选程序是:学生申请,辅导员审核,团委(学工办)初评,院评委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选在每学年上学期进行。学生个人将《闽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自强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相关活动或获奖证明提交至各辅导员,辅导员将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交到团委(学工办),团委(学工办)按照评选办法组织进行初评并评出初步人选,院评委会终审确定获奖人选。
第十三条 评选结果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监督,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六、附则
第十四条 院评选委员会可视奖学金余额情况修订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评选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