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有关考风考纪的规定
院各班级:
为严肃考风考纪,创造良好学风,我院就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作以下规定:
1. 凡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认定为违纪行为;凡认定考试违纪的考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期间,凡考试违纪累计达两次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 凡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如使用通讯设备、未经许可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抄袭他人试题等)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将认定为考试作弊。凡认定考试作弊的考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在学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如未出现新的考试违纪行为,考察期满后自动解除考察;在考察期内如出现新的考试违纪行为,则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至毕业前(考察期不少于一年)一直表现优秀,不再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鉴定,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4.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文件条款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