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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系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

时间:2012-10-23 17:38:43 浏览:

1.本规定适用于全系统一以笔试形式开考的除期末考(期末考按学院、系有关规定执行)外的阶段考、期中考、缓考(补考)等。不包括科任老师利用上课时间进行考试的课程,也不包括英语、日语专业四、八级考试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2.阶段考和期中考应遵循必要性原则,除笔试外,鼓励采取诸如学期论文、口试等多种形式的考核手段。

3.科任老师计划在当学期开考的阶段考、期中考,需在开学前四周内向系教务科提出申请(表格见附件),逾期不予受理。缓考(补考)则由系教科统一安排,一般应在开学前四周内进行。

4.系教务科根据科任教师的申请,合理调配考试时间,统一安排教室及监考人员并分发给每位监考人员。系教务科安排考试时间集中在第八周至考试科期末开考前两周。考试科期末开考前一周,系里不安排任何全系统一以笔试形式进行的考试。

5.监考人员的安排根据全系考核课程数和教职员工数,在全体教师中平均分配,监考工作量同期末考试的监考工作量完全一致。教师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互相之间可在系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间进行调整或找人代替监考(应为本系教职员工),但应填写《监考调整申请表》,系里统计监考工作量仍以原监考安排为准。

6.考核课程为监考人员所授课程的,该科任老师须参加监考,计一次监考工作量,考试前后则不停课,科任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到两次的答疑课,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难题。

7.监考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配备,即考生人数60人以下的考场不少于2人;考生需携带学生证进入考场,没有学生证的考生,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和借书证(或其他含有本人相片的院发证件),监考人员需在开考前核查考生身份。

8.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漳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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