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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出勤管理

时间:2012-10-23 17:48:07 浏览:

一、产假
1
、 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职工双方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至16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星期的照顾假。

2
、 产假起请日期不能比出生证上出生时间晚。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一办好就要提供到人事处工资科(交复印件,原件备核)
3
、 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假(含独生子女的优待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可按实际占用寒暑假天数,顺延其休假时间。其他节假日不顺延。
4
、 女教职工哺乳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批,可申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75%发给。岗位津贴不发。

二、事假
1
、 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处理的课酌情请事假。事假一年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者,在假期内从第十六天起按比例扣发工资。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超过三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2
、 教职工擅自离职,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的,可继续工作,同事扣发其全部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3
、 我院教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病情危重,经医院证明必需陪伴外出就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所请事假超过十五天的,可不扣其工资。
三、病假
1
、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注明住院治疗几天或建议休息几天),并经学校医务室认定,可以请病假。
2
、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而不满六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婚丧假
1
、 教职工结婚,按规定可请婚假三天。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延长到15天。

2
、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三天,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给路程假。祖父母丧葬时,职工要求请假,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做事假处理,但如职工的父母已死亡,其祖父母又是本人供养的,可酌情按直系亲属丧假处理。
3
、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
五、请假手续与销假及审批权限
1
、 请假条及销假条均需本人签字(打印名字无效),部门/系领导签字,部门/系盖章,及时报送人事处工资科。
2
、 教职工需要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
、 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工资科销假,凡未按时销假者,按超假处理。
4
、 假期满后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否则按超假处理。
5
、 一般职工请事假十五天之内者,其请假单须有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后送人事处工资科备案;请事假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批件送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应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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