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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改稿)

时间:2012-10-23 17:48:39 浏览:

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教学事故可分为3大类共50种,即A课堂教学、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事故依程度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严重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一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一次一级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负责人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

   2、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值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3、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漳州师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登记界定表》进行认定和区分。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先由事故所发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并由各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院级教学检查中查出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通知教学单位并核准后进行处理)。三级教学事故由各单位自行裁定核准后,于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裁定核准;一级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长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核准。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于一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一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对于构成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如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与院内岗位津贴挂钩。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按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实行扣减本年度院内岗位津贴的处罚: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减院内基本岗位津贴30%;二级事故责任者扣减基本岗位津贴20%;三级事故责任者扣减基本岗位津贴10%。各部门要高度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的责任,并依照教学事故等级相应扣减单位行政负责人当年的院内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 

四、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本科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研究生、成人教育等教学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处理。 

五、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六、本办法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漳州师范学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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