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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转专业与辅修工作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5-03-27 11:31:52 浏览:

第一条  各学院审核转专业工作过程中须遵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条  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第三条  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

  第四条  对于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提及的相关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录取时招生为不同批次专业的学生,低批次专业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闽台合作相关专业只能在闽台合作专业内部互转,农村专项招生学生只能在设置农村专项专业内部互转。

第六条  各学院招收以转专业为修读意愿的辅修学生总数应予计划控制,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不得超过福建省教育厅规定该专业可转入学生总数的3倍,其他专业不得超过福建省教育厅规定该专业可转入学生总数的1.5倍。

第七条  以转专业为修读意愿的辅修时间统一设置为大一上学期。辅修申请转专业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期末考试缓考、成绩不及格或补考通过者,均不得申请转专业。主修专业课程成绩标准由各学院自定。

第八条  各学院应于辅修学期期末完成转专业申请的审核工作,辅修课程时间安排、考试时间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  各学院应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审核过程中应严格审批程序,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决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招就处、教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各学院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鼓励学生选择修读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方向的紧缺专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六、七、八条自2015级学生执行,其他条款自2014级学生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精神相抵触者,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1、《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辅修申请表》

2、《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辅修专业转为主修专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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