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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6-27 08:26:40 浏览:

闽南师范大学文件

闽南师大〔2019148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19619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所有与学校建立岗位聘用关系,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已,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工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四条  违反“坚定政治方向”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政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四)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五)其他违反“坚定政治方向”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自觉爱国守法”清单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违反“自觉爱国守法”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传播优秀文化”清单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与境外宗教势力(人员)勾连,宣传或者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三)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五)其他违反“传播优秀文化”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潜心教书育人”清单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学校师生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四)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损失,或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违反“潜心教书育人”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关心爱护学生”清单

(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二)强迫学生处理教师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三)其他违反“关心爱护学生”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坚持言行雅正”清单

(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三)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四)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五)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违反“坚持言行雅正”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遵守学术规范”清单

(一)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其他违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秉持公平诚信”清单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违反评卷、考评、评审等管理纪律,影响公平、公正。

(三)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谣言,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

(四)其他违反“秉持公平诚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坚守廉洁自律”清单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三)在招聘、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坚守廉洁自律”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积极奉献社会”清单

(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其他违反“积极奉献社会”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调查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一)各单位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核实,同时报教师工作处备案。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相关内容。

(二)调查核实结束,调查单位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认定。复核时需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复核认定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人事处依据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 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存在师德考核负面清单里所列举的情况,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问 责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单位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负有主体责任,二级纪委负有监督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师德师风建设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并引以为戒,开展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解 除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受行政处分期满后,需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出延长或解除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96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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