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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4-20 10:19:12 浏览: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所有与学校建立岗位聘用关系、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教职工。

以下人员按照《闽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单位、和教辅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创新平台等内设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科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工在闽南师范大学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工作。主要类型有备案兼职和审批兼职。

第二章备案兼职

第四条学校鼓励教职工从事有利于扩大本人或学校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有助于社会公益的校外兼职。此类兼职列为备案兼职,主要范围包括:

(一)在与学校或本人业务领域相近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兼职的;

(二)其他属于备案兼职范围的。

第五条属于备案范围内的兼职,由教职工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备案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备案。各二级单位备案兼职人员按学年汇总后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第三章审批兼职

第六条经个人申请和学校审批,教职工可以从事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或增强学术影响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校外兼职。此类兼职列为审批兼职,主要范围包括:

1.作为投资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济实体的;

2.作为举办者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

3.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书面兼职合同、协议,或虽未签订兼职合同,但存在有事实上的校外兼职情形的;

4.其他应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批的兼职或有其他兼职兼薪行为的。

第七条教职工兼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教职工本人须提前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附件2)、《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交所在二级单位。

2.单位审核。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3.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批。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在校外进行兼职的,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确保完成校内的本职工作,履行好岗位职责后才可对外兼职。

2.兼职工作不得泄露我校的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我校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

3.非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任何地点使用学校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注册运行独立法人单位、举办培训机构、民办学校以及其他经济实体。

4.兼职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5.在病、事假期间不得从事兼职。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因校外兼职所引起的技术、经济等法律纠纷,一律由教职工本人和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兼职的教职工应当向学校赔偿损失。

第十条教职工在兼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兼职工作不履行相关手续,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即进行兼职工作的;

2.经所在单位考核认定兼职人员未完成校内的本职工作任务,或有其他违反本文件第八条管理规定情形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兼职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机构兼职的,还需经外事办、港澳台办等职能部门审核,以上审核通过后再按相关规定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不得在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机构兼职,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机构兼职的,其所在二级单位要认真把关,听取外事办、港澳台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如实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我校派出挂职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合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对兼职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须切实履行其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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