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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新)

时间:2021-09-18 18:02:48 浏览:

闽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教学事故可分为3大类共48种,即A类教学活动、B类教学管理、C类教学保障。事故依程度分四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严重事故)、三级(一般事故)、四级(轻微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各相关单位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

2.事故记录及认定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超过10个工作日,应列为责任人,责任人与教学事故当事人承担相同级别的教学事故责任。

3.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并公平公正调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更好地起到警示作用,在教学事故发生起的3个月内接受举报,逾期不予受理。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不在此范围内。

4.因不可抗力造成教学秩序受影响和学生学习权益受损害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

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及时与班级学生或学院取得联系,采取应急措施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可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5.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原则上依照《闽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附件1)进行认定和区分,界定表中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事故的类别、等级进行处理。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先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附件2),并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核准;三级、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裁定核准,若涉及跨单位的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联合事故发生单位裁定核准。

教学事故裁定核准之前应将《闽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附件3)送达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应当在送达文件回执单上签字;事故责任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见证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6.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闽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做出处理。

对三级、四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闽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做出处理。

有关教学事故档案记载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由教务处根据学校认定审批的教学事故等级发文。对三级、四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发文,并于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教学事故处理文件一式三份,由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执一份。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于构成一级、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单位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四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单位负责人约谈事故责任人并责令其改进。相关部门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还应按照其事故等级,对其实行相应扣减当月岗位考核奖励的处罚。三类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扣减处罚标准如下: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减100%;二级事故责任者扣减70%;三级事故责任者扣减50%。

四、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本科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闽南师大(2019)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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