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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1-04-13 16:50:23 浏览: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20181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分工会(以下简称分工会)经费使用与管理,使分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工会会员和广大教职工,推动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和上级工会相关规定,合理有效使用

工会经费,坚决杜绝奢侈浪费,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会员服务的方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凝聚职工的能力。

二、分工会经费来源

学校工会按分工会会员人数划拨的活动经费及专项经费。其中,会员活动经费划拨额度为每人200/年。

三、分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分工会组织建设及会员教育支出。用于分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会员教育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必要的费用支出。

(二)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分工会开展或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用品购置。

分工会组织会员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如确需统一着装,可为参加人员(含领队、教练)购买服装(含鞋帽),购买服装(含鞋帽)必须品牌、价格统一,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分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不可以统一购买服装、鞋帽。分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此类活动每年限一次。

(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分工会可以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开展春游秋游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可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天),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分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户外拓展活动,视同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四)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等。分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活动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以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

(五)慰问会员。校工会与分工会联合开展对会员的相关慰问活动,经费从学校工会统筹的工会经费中报支。

1、生日慰问

会员生日当月可到校工会指定的糕饼店领取蛋糕等慰问品。

2、结婚、生育慰问

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可同时慰问。

3、会员生病慰问

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含水果、花篮等)。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给予一次慰问金或慰问品。

4、会员及直系亲属丧事慰问

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其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另可以所在分工会、校工会名义各送花圈一个,凭据报销,单价不高于100元。 工会会员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可以所在分工会、校工会名义各送花圈一个,凭据报销,单价不高于100元。

5、重大节日慰问

分工会在重大节日按照学校工会提出的方案统一安排发放慰问品,分工会活动经费不用于统一购买发放节日慰问品。

6、退休慰问

会员退休,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费用控制在参加人员人均20元以内。

四、工会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发购物卡、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建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工会经费报支要求

(一)学校工会按分工会会员人数划拨的活动经费及专项经费。分工会活动经费(含专项)报支应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经费开支需在年初工会工作计划中体现。票据上需签署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由分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报支。

(二)各分工会经费报销附件要齐全:举办活动要有具体方案、通知和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活动开展前三天要将经分工会主席同意签名的活动策划或具体方案报送校工会备案;对个人发放慰问金、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货物领取券、电影票、观摩凭证,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批手续齐全;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清单的合计金额要和发票的总金额一致,购买商品清单上的公章要和发票的公章一致。

(三)会员结婚、生育、生病住院、退休、丧葬慰问应及时给予慰问,相关报销手续需在一个月以内报支,报销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白条子单据以及没有税务机关公章、没有售货单位公章的发票等报销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各种原始单据和发票须经经手人签章,并填写报销事由、单据张数和报销金额,由各分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由学校工会财务付款报销。

(六)分工会经费报支需持经费报支登记本,各单位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七)除了符合以上要求,还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六、其他

(一)各分工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部门工作实际,明确开支标准,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

(二)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开始执行。《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闽南师工会[2018]7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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